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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详情页>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

2024-02-22 00:00:00

竞业限制协议,也称为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一种协议。它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与该公司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等行为,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竞业限制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必须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协议中必须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存在。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协议的主体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时限,那么超出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未给予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协议中未约定补偿数额或给付标准,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那么该协议可能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的一些常见情形。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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