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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第62期丨一文速览本周中央、地方法院最新发布8条案例要旨及5批典型案例

2024-04-11 00:00:00

2023 DLS


本期看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 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3. 发朋友圈称周末不接工作电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4. 工伤后情急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反悔撤销?

  5. 顾客逃单后,代驾司机的订单费怎么办?

  6.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

  7.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01

案例要旨

Case essence


1.发朋友圈称周末不接工作电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若公司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该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制定,有无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此外,还需要关注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解除劳动合同有无告知工会等。劳动者发朋友圈称周末不接工作电话,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也未对公司造成影响,故公司以劳动者发朋友圈称周末不接工作电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2.工伤后情急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反悔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提供劳务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其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一般可从主客观要件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主观方面,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示公平合同的故意。二是客观方面,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


受伤后,员工一个人躺在病床上,若身旁也无亲人朋友陪伴,处于急需金钱支付手术费的危困状态,其对自己伤情后果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对自己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也不甚清楚,员工陷入急需治疗和急需金钱的暂时性急迫困境。用人者利用其从业经验和经济条件的优势地位要求处于危困状态的员工签订协议,客观上协议内容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员工遭受较大利益损失,双方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3.顾客逃单后,代驾司机的订单费怎么办?


平台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司机没有权利选择或协商合同条款、履行方式,特别是收费方式,注册成为司机后,由平台公司建立工号、发放统一服装,建立考核和奖惩管理机制,此模式超越了传统合作合同,也与传统劳务合同有所差异,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达到劳动合同程度。综合来看,应当认定平台与顾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而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更接近委托合同关系。


虽然平台公司与司机的协议约定:代驾服务提供方和使用方同意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给提供方。平台不对代驾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承担责任,也不对代驾服务提供方或使用方在代驾服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该条款将不能收回代驾服务费的风险转嫁给代驾司机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也违反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归属原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即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故根据平台公司的收费模式和管理规定,代驾司机收取代驾服务费用的唯一渠道是平台公司转付。若代驾司机因顾客逃单产生损失,却要求代驾司机自行追索逃单费用或是承担相应损失,将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平台公司不能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代驾费用,对于司机要求平台公司支付逃单费用(扣除约定佣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4.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应推定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需要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为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否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成立赠与关系。


对此,无论是认定产权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当结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5.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公电脑虽应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作为常用的即时通信软件,微信软件中的聊天记录不必然全部为工作内容,还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聊天记录,即私密信息。


本案中,在取证时,使用者已通过手机退出微信,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他人知晓微信聊天记录的意愿。行为人取证过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翻看他人个人微信账户中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虽获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为本案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性条件,除此之外,几乎缺乏其他更为缓和的取证手段,但从取证过程看,其并非明确出于取证之目的、情势所迫而实施的上述行为,亦非偶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记录从而获悉的涉案内容,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从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看,行为人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公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二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若经综合判断,认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确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扶养义务,但尚不能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但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7.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条款,后者系对前者规定的补充,应当理解为当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劳动合同均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新入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完全终止用工,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或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


8.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辅警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而“人民警察”是指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概念上来说,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人民警察”。


但是,在执法活动中,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时,犯罪分子暴力袭击民警带领下执法的辅警的行为,也必然会对警务造成阻碍。同时,袭警犯罪发生时,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并不会严格区分二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评价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一般会将民警与警务辅助人员一同评价为“执法共同体”,强调“执法一体化”。因此,在人民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一同执法时,行为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警务辅助人员袭击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袭警罪。


02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Release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2

案例1: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从高空向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王某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盗窃油气导致发生火灾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案例3: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确定涉气枪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

案例4: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从严惩处生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

案例5:吴某波危险作业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出现重大事故险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属于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


2.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1

案例1: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

案例2:青岛甲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

案例3:杭州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与易某等消费者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

案例4:谢某与王某华、泰州市甲钢结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5: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6:南安市甲建筑公司与福建乙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7:河北甲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辽阳市乙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8:韦某勇、黔东南州乙建设投资公司与独山县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案例9:西安甲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10:重庆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跟进监督案


03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重庆法院2023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7

案例1:李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2:张某、叶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3:于某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案例4:王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案例5:重庆某建筑公司、陈某单位行贿案

案例6:王某受贿、内幕交易案

案例7:冯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案例8:陈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

案例9:冉某等十五人组织卖淫案

案例10:杨某、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河南高院发布10起黄河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3

案例1:刘某等十八人非法采矿案

案例2:李某定污染环境案

案例3: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吴某庆、肖某光等污染环境案

案例4: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赵某仁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5: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案例6: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诉温县黄河河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案例7:郑州某种植公司诉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案例8: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9:济源黄河河务局与尹某行政处罚案

案例10:巩义黄河河务局与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十佳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2

案例1:上海网某科技公司与南京某炫公司、11名自然人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东莞市特某电子科技公司系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3:厦门风某服饰公司与广州辽某贸易公司等11家公司、天猫平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4:深圳惠某科技公司与姚某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5:李某霖系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6:潮州市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陶某卫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7:唐某学与中山市古镇幽某灯饰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8:深圳市科某科技公司与中山市优某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9:佛山市强某建材公司与顺德区勒某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10:魏某鹏与揭阳某旺五金制造厂等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案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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