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存协议,是指由拥有近似商标且不会产生混淆之虞的共存商标的双方或三方达成的协议,允许当事人间为和平共存设定规则。
当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时,他们可以达成共存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这些申请人可以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可能构成近似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当在后申请人为了清除权利障碍提起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撤三申请)的情况下;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近似,但申请商标使用在小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划分市场不同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共存协议的方式使两商标和平共存。
签署共存协议并不意味着能够“为所欲为”。商标共存协议虽然能够协调解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就商标注册以及权利行使等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冲突问题,但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若允许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将很大程度上增加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来源的成本,进而损害相关公众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