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商品形状类立体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这种情况下,立体商标的形状与商品本身的属性有关,例如产品的物理结构或材料特性等。由于这种形状是由产品自身属性决定的,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可注册标志进行保护。
2.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在某些特定行业中,为了达到特定的技术效果或增强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的重要性时,可能会设计出一些特殊的形态来适应这些要求。然而,这些特殊形态并非由产品自身属性决定而是为达到特定目的而设计的。因此这类立体商标也不得作为可注册标志进行保护。
3.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有些立体商标的形态是为了增强产品的实用价值、美观性或其他方面的价值而被设计的。虽然这种价值是通过塑造出来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但仍然属于通过商业手段获得的利益范畴内的一部分因素之一。因此这类立体商标同样不能被单独地注册为可用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