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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

2024-01-30 00:00:00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大类:商标注册法律风险和商标使用法律风险。

1、商标注册法律风险

(1)未注册商标被抢注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采用注册保护原则,对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力度较低。企业不及时注册已经使用的商标,将面临商标被抢注,甚至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法律风险。

(2)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上被抢注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够获得跨类别保护,而认定驰名商标的难度较大。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相同商标,可能会降低企业商标的显著性,限制企业的商标使用空间。

2、商标使用法律风险

(1)未及时续展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续展;在此期间未能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许多企业内部没有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极易出现商标到期而未及时续展的情况。

(2)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的类型主要有:被认定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混淆的;被认定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足以导致混淆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等。

(3)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

第一,商标使用主体不合法。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主体变更时,未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或者更名,即商标主体“当变不变”;自行将注册商标转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使用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等。

第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等。

(4)商标许可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商标许可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核准、备案风险和未监督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2条中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批准后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企业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容易忽略法律对商标转让和许可的强行要求,导致出现后续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未履行监督义务,可能会出现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和民事侵犯侵权法律风险。

(5)商标被侵权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商标美誉度较高,市场价值较大时,极易被其他市场主体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多种商标侵权的行为模式,但是商标侵权的类型层出不穷,有些难以轻易认定。此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线上商标被侵权的情况逐渐增多。商标被侵权会导致其市场份额减少,商标显著性降低,商标被丑化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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