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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劳动争议>劳动诉讼>详情页>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否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024-06-14 00:00:00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意味着在处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法院将遵循普通民事纠纷的受理原则。

然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仍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地。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之,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若劳动者起诉时并未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欠条等证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但在此过程中,仍需遵循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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