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一同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另一方面,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劳动者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受非法用人单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当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 如果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一同列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