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营运单位。《核安全法》第93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是核设施的经营者。《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将其表述为营运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试验反应堆的单位或者从事民用核燃料生产、运输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且拥有核设施的单位。因此,经营者在本条规定中主要是指对民用核设施、核材料享有实际处分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核设施的占有人。
二、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民用航空器致害时,责任主体为经营者。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58条将其表述为经营人,根据该条规定,经营人就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依据风险控制理论,控制危险者应承担因该危险实现所引发的损害。因此,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就是指对民用航空器具有事实上处分权的人,具体包括所有人、承租人、融资租赁人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占有人。
三、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及使用人。基于危险控制理论,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承担者应为控制或应当控制该危险物的人,即占有人或使用人。所谓占有和使用,是指生产、储存、运输高度危险物以及将高度危险物作为原材料或者工具进行生产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危险控制理论,非法占有人或使用人也应对由其非法占有及使用的高度危险物致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2条专门规定了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故非法占有人或使用人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占有人或使用人。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条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为经营者,是指从事高压、高空、地下挖掘活动或者对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之所以规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在我国绝大多数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公司为国有企业,如铁路、航空、核电等,即所有者为国家,经营者为国有公司。对于这种情形,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当是作业的经营者(国有公司)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其主管机关。这既符合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反映了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
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所有人和管理人。所谓所有人是指对高度危险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所谓管理人,是指对于高度危险物享有管控处理权限的人。基于本条规定,管理人具体指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其管理的人,而不包括非法占有人。
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之时,该高度危险物已经脱离所有人、管理人的实际控制;因此,当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之时,对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无法适用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然而,考虑到高度危险物的非法占有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严重性,应当要求所有人、管理人为防止他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倘若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高度注意义务,即应当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