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但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反悔,想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一、调解书的作用和效力
首先,我们要了解调解书在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和效力。调解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一旦当事人签收了调解书,就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了共识,调解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反悔后的处理
那么,如果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反悔,想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一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不能再反悔向法院起诉了。如果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有异议,应该在调解书签收前提出,一旦签收,就意味着双方已经认可了调解书的内容,不能再反悔。
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调解书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反悔,想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应该仔细阅读调解书的内容,确认无异议后再签收。一旦签收,就要履行调解书的内容,不能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