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的含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而言之,人格权是一种由法律保护的、基于主体的性质而产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非财产性。人格权不以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为内容,且原则上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
绝对性。从义务人的角度讲,人格权属于绝对权,人格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负有不得加以侵害的义务。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仅可以依据人格权编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同时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专属性。所谓人格权的专属性,是指人格权与个人的人格始终伴随,不可分离。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人格权都是客观存在的。
三、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关于人的价值及尊严的总括性权利;特别人格权则是指法律所具体规定的典型人格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姓名、曾用名、笔名、艺名、“字”“号”,不包括绰号。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着重于禁止未经本人同意的使用。以盈利为目的的擅自使用、丑化歪曲侮辱他人肖像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权保护的客体是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备以下三个特点:散布关于道德作风方面的情况,该情况有损他人名誉,该情况不真实。
荣誉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权益所享有的保持、自主决定的权利。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权利。
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