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系由以下要素构成:
外部形象:肖像的主要、基本内容是面部形象,面部形象是最直接反应自然人特征的形象,所以,大部分公众可能认为只有直接反映面部形象的才是肖像,但其实肖像不应限于自然人的面部特征。除面部形象外,其他外形、手、脚、声音等部分若能够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同样可以成为肖像。
形象载体:肖像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反应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而载体可以多种方式呈现,比如通过摄影、摄像、绘画、雕塑等。
可识别性:自然人肖像的特点在于可识别性,法律保护自然人肖像的目的是保护其特有的外部形象不被他人混淆从而贬损、丑化或者滥用,因而通过一定载体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则不应纳入肖像的范围。
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对自然人在自己肖像上体现的人格利益作了详细规定,自然人享有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肖像权侵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前述规定中的“丑化”是指将他人的肖像在外界看来变得有损尊严,或是利用某些手段对他人的肖像进行贬低、贬损的行为;“污损”是指将他人的肖像损坏、弄脏或将他人的肖像应用于含有不良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场合等;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捏造他人肖像,以假乱真,以达到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些侵权行为常常会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他人的自尊、自尊心等方面的正常发展。
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中,对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也有作出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