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责任,其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故应符合以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股东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指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具有主观故意,而非过失。如果股东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不明显,属于过失,则不应认定其达到滥用权利的程度,不构成侵权。(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若向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应就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否则该股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4)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只有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滥用权利的股东才须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