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处的“法”意指何物?质言之,一切有约束力的法源以及该等法源中的限制性规定均可进入该款,还是仅限于狭义法律中旨在约束权利人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首先,“法”应限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其次,还应包括前述法源中约束股东权利行使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7页〕
2025-07-04 00:00:00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处的“法”意指何物?质言之,一切有约束力的法源以及该等法源中的限制性规定均可进入该款,还是仅限于狭义法律中旨在约束权利人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首先,“法”应限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其次,还应包括前述法源中约束股东权利行使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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