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728号(甘肃某车辆有限公同诉周某、高某某、毛某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判断公司相关人员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应从该人员是否担任新《公司法》规定的职务,或者公司的章程是否将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规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分析。非公司高管但实际行使公司高管职权并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贵任。
〔参考文献:①段威、于宏伟、王湘淳、王琦、黄海燕编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44页;②何建编著:《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适用要点》,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9页〕
来源:法学45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