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信息透明、程序正当、对价公允三个层面,这也是合法的关联交易应当满足的三大基本要求。凡是符合这三项要求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合法交易;否则,就构成背信行为。(1)信息透明。强调关联交易人履行对公司全体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依法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价格、担保信息、定价方式等。我国已经出台的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时负有报告义务。(2)程序正当。强调公司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法定、章定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批准。关联交易需要符合公司内部程序的要求,即所谓形式公平。公司内部程序主要是指关联交易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公司有权机关的审查和表决,以及关联方或者受关联方支配的主体是否回避表决等(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是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和股东会同意。一般而言,一项关联交易若能得到董事会与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多数董事的投票赞成,便可以认为该交易已经取得了公司的授权、同意或追认,而所谓的非利害关系董事正是指与发生争议的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董事,也即其不仅没有参与该项交易,而且与利害关系董事之间不存在家庭、经济、职业或者雇佣等利害关系。当董事会的所有董事都卷入了关联交易中,或者非利害关系董事不能满足法定人数时,董事与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也可以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或追认而成为合法的交易。(3)对价公允。强调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交易标准原则与商事习惯。关联交易并不以履行了信息披露和决议程序即具有合法性,还需要审查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性。如果某项关联交易既没有获得董事会的同意,也没有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在相关主体对该交易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关联交易可能需要最终由法院对其公平性加以审查。如果法院最终认为该种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则该交易同样可以得到保护,如果法院认为该种交易涉及欺诈或者浪费公司资产,则可能判决该交易无效从而使公司的利益状态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所谓对价公允,即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其商业价值,并且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西安某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某华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指出,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对此应当从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李某与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关联交易中,如果交易无偿或者价格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应认定交易对价不具备公平合理性,应为无效。
〔参考文献:①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01-102页;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6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5-86页;④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5-256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12页;⑥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16页〕
来源:法学45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