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赔偿损失以及损失范围时,需要衡量关联交易公平与否。一般而言,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认定有程序控制与结果控制两种形式。程序控制,即关联交易符合了公平程序,则程序本身就证明结果是公正的;结果控制,即关联交易不论是否符合程序规则,必须证明交易结果是公正的。《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在认定不公平关联交易时采取了结果控制。该条第一款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关联交易发生争议时,无论其是否符合交易程序,交易人均需要证明该交易结果是公平的,才能免责。这一规定是在当时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未规定普遍适用的特殊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重点和亮点,即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在正当程序被明确规定、普遍适用后,则不公平关联交易就可以采取更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如果交易方主张该关联交易遵循了法定程序,则该交易不能被认定是不公平交易,除非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举证证明其损害了公司利益;如果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则交易方必须证明该交易结果是公平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公平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遵守了法定程序本身为证明交易的公平,除非主张交易不公平的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反证予以推翻。只有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证明结果确实是公平的,以此来免责。具体而言,关联交易符合法定程序的,主张该交易不公平,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交易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则交易方必须举证证明该交易结果实质公平,否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不公平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需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80-81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87页〕
来源:法学45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