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具有缺陷
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
二、有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客观存在。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那么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能否纳入产品责任范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将被侵权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作为产品责任可救济的损害,而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并未将侵权责任范围限于“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0年7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责任编释义》一书中,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即“关于立法中存在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我们认为本条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意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例支持将产品缺陷本身纳入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范围。
综合以上观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应当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要求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的缺陷与自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