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分
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两种。
产品瑕疵主要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要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其范围大于产品缺陷,只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瑕疵才属于‘缺陷’。可见,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关注的产品的效用性。
二者的救济途径也有所区别:产品瑕疵项下,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合同义务;对于产品缺陷,可选择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作为基础主张权益。一般来说,如果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多会选择侵权责任主张赔偿。此时可就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提出赔偿。
三、产品缺陷的类型
产品缺陷的具体类型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阶段就存在不合理、不安全或不适用的因素,使得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法达到预期功能或对使用者造成潜在危害。
家用电器:电热水壶的壶口设计过小,用户在倾倒热水时水易溅出,烫伤使用者,且壶身与底座连接不稳定,易发生倾倒。
儿童玩具:儿童滑梯设计的滑道角度过陡,导致儿童在滑行过程中速度过快,易发生翻滚摔伤,不符合安全标准。
2、制造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原材料、工艺、设备、操作失误或质量控制不严等因素导致产品不符合其设计规格或预期性能的问题。
电子产品:智能手机在组装过程中,部分设备的主板焊接工艺出现问题,导致部分手机在使用过程中频繁死机或自动重启。
食品包装:食品罐头在封口环节出现故障,部分罐头未能有效密封,导致内容物变质,消费者在打开时发现漏气或腐败。
3、警示缺陷
警示缺陷是指因产品提供者未对产品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所造成的不合理的危险。警示、说明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要正确说明产品存在的危险,以及正确使用该产品、避免发生产品存在的危险,达到使用的合理安全。如果消费者、使用者无视警示与说明,不按说明的用途、用法使用产品,即使受到损害也不认为产品为缺陷产品。
药品:药品包装上未明确标注与特定药物的相互作用信息,导致患者同时服用时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健身器材:跑步机的操作手册中未详细说明安全绳的正确使用方法和重要性,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忽视安全绳,发生意外摔倒而未得到及时制动。
化学清洁剂:清洁剂的瓶身未标注“远离儿童”、“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等警示语,且未提供正确的应急处理措施,存在误食或误伤风险。
4、跟踪缺陷
跟踪缺陷是指产品因为在投放市场以后未被及时跟踪观察而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生产者对于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没有尽到跟踪观察义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已经发现产品的缺陷而没有及时召回,致使消费者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构成跟踪观察缺陷。
汽车召回:汽车制造商在接到多起关于某车型发动机熄火的投诉后,未能及时进行调查并发布召回公告,导致更多消费者在驾驶过程中遭遇类似问题,构成跟踪缺陷。
医疗器械软件更新:一款心脏起搏器的软件存在可能导致设备误操作的漏洞,制造商在发现该问题后未能及时通知用户进行软件更新,且未对已安装设备进行远程监控和升级,构成跟踪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