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时,受害者最先想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应该找谁索赔。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外部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该条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本条从方便被侵权人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两条途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其销售者,对直接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被侵权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被侵权人也无须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责任的划分
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责任关系的确定规则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应为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也是确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追偿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中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被侵权人垫付的赔偿费用。需要明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而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即由生产者对销售者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运输者、仓储者以及介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中间供货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其过错所致的,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无过错的直接责任之后,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或中间供货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对这种最终责任的承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诉讼中,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他们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四)生产者特别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为产品的生产者规定了一下以下三类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如果产品没有投入流通,或者是在违背生产者意志和意愿的情况下被投入了流通,由于生产者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便因该产品的缺陷造成了他人损害,生产者也无须负责。这一免责事由不仅适用于产品的生产者,也适用于产品的销售者。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这是指产品在脱离生产者的占有时并不存在缺陷,该缺陷是在投入流通之后才产生的。至于产生该缺陷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也可能是受害人对产品的不正当安装和使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该免责事由主要是为了权衡保护消费者利益与维护生产者的合理自由、促进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因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无法发现缺陷,却要承担责任,将不利于新产品的研发与科技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