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1、产品生产者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具有直接控制力。生产者负责产品的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等全过程,因此,他们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具有直接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如果因生产者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销售者:
销售者负责将产品从生产者传递给消费者,他们在产品流通环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因销售者的过错,如未妥善保管产品、销售过期产品等,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利于消费者在受到缺陷产品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从而简化了维权流程,提高了维权效率。
二、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被侵权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时,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被侵权人也无须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
生产者 销售者内部按过错来分配责任。无过错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错的一方追偿。
三、责任承担方式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销售、警示、召回、以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了两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行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其中,第一种为积极作为,第二种为消极不作为。无论哪一种行为,都只在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时,才导致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法律依据
第1202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120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0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120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20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